经济合同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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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大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5月10日17时许,陈大力尾随被害人周某,强行进入周某家,用绳子捆住周某双手,欲抢劫钱财,后遇被害人母亲进屋,陈大力又将被害人母亲双手捆住,并从被害人卧室的衣柜中抢得现金280元、联想天逸笔记本电脑1台,后销赃得款2000元,赃物经估价价值2100元。同年6月29日22时30分许,陈大力在一小巷内,对被害人罗某采取用药水捂嘴巴和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的手段,抢得被害人天时达手机1部和手提包1个,包内有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南昌至天津火车票1张,火车票被被告人陈大力以260元的价格退掉,赃物经估价价值34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大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2次,共抢得他人价值2980元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