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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提供劳务不慎受伤 法官倾力调解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14年1月20日  来源: 浙江资深律师     http://www.zjzslaw.com/

近年来,面对新形势下劳务纠纷呈现多元化和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的特点,浦北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为工作指导思想,建立人民调解机制,在化解劳动争议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近日,浦北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让受伤农民工及时获得了赔偿,有力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010年12月29日,原告李斌在两被告张成民、龙文新合伙开办的浦北县安石镇某单板厂工作过程中左手指被机器致断,后在张黄医院治疗67天,用去医药费5831.16元。原告的伤经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之后,原告赵某某多次找到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均遭到被告的拒绝,无奈之下,原告赵某某将两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9525.96元。

  浦北县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一丝不苟地按程序开展庭审,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释明本案涉及的法律概念、法律关系及相关问题,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分别阐述观点、举证质证,进行辩论。整个庭审严谨流畅,双方在法官的引导和主持下进行调解,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就经济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宣布闭庭。经了解,原告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收入主要

  法官寄语:通过本案的审理,法官提醒务工人员在提供劳务时受到损害时,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在此建议用工单位为劳务者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杜绝侵害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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