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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刑罚种类】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9日  来源: 浙江资深律师     http://www.zjzslaw.com/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刑罚种类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所谓“主刑”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主要刑种。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判处一个主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惩罚罪犯的刑种。它既能附加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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