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3日  来源: 浙江资深律师     http://www.zjzslaw.com/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浙江资深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66992828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