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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忌患上刑法依赖症

发布时间:2017年2月1日  来源: 浙江资深律师     http://www.zjzslaw.com/

2015-02-10 来源:姚万勤 浏览次数:0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5.27亿,上网使用率达到83.4%,首次超越传统PC整体80.9%的使用率。因而,针对那些低头、分神玩移动设备的行为是否有入罪的必要,确实需要充分合理的论证。开车时玩手机或者其他移动设备会分散注意力,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从这个角度考虑,有学者建议 盲驾 入刑,有一定的合理性。但 盲驾 造成的危害性或者危险程度是否比醉驾或毒驾更大,还需要进一步论证。笔者认为,判断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不能仅从危害结果进行简单判断。或许在某次交通事故中, 盲驾 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交通事故,但这并不意味着 盲驾 的危害性就必然大于醉驾或毒驾的危害性,判断行为的危害性还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进行综合判断。就 盲驾 而言,驾驶者只是分散了注意力,客观上既不存在可以处罚的类型化行为,主观上也不存在成立犯罪所需要的故意或者过失要素。因而, 盲驾 入刑不具有说服力。 盲驾 入刑可能会阻碍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对手机的依赖程度之高不言而喻,但是不区分情况对任何 盲驾 都同等处断显然不具有妥当性。例如,行为人在驾驶中发生交通拥堵但需要及时赶往某地签订合同,是否就不能打电话、发短信告知久等的客户?再如,在荒芜的路段,驾驶员看见一伙抢劫犯正在抢劫他人财物,因害怕不敢停车,是否就不允许其一边驾车一边打电话报警求助?如果刑法对此作出硬性规定,势必会将他人正当的、对社会有利的行为屏蔽在合法行为之外,这不仅有扩大处罚面的嫌疑,而且对其他法益保护也存在不利的一面。退一步而言,即便 盲驾 如同醉驾或者飙车一样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事实, 盲驾 入刑成为现实,那么如何判断是 玩手机 造成的 盲驾 ,便成为司法实践中难以展开的理论顽疾。例如,对于 醉驾 通过检测酒精含量就可以明确认定。 飙车 也可以通过技术条件检测该车的时速来明辨。相对而言,即使开车 玩手机 是 盲驾 的客观表现,但该如何量化这一标准?如何侦测到驾驶员在看手机呢?有人建议,通过玩手机时间长短来判断。但笔者认为,轿车是较为封闭的私人空间,如果对此私密空间进行过多干涉,比如每时每刻监控(暂且不考虑技术上能否达到)驾驶人员,便存在侵犯他人隐私的嫌疑。如果在取证上存在障碍,那么更难以保证法律的有效执行。当然,从法律上说,确有必要给予 盲驾 一定的法律处罚,但是不宜由刑法进行规制。尤其在劳教制度废除之后,我国处罚体系重新回归二元制裁体系,对于一些危害程度不大,不应由刑法规制的,可以由相应的行政法设置处罚规定即可。如对其采取罚款、扣驾驶证分等行政处罚方式,而同时辅之以道德教育感化等措施,或许治理效果会更好。【作者简介】姚万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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