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企老总贪污2亿
新华社消息,河北省国资委24日召开全省国资系统警示教育大会,会上通报了9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河北融投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李令成严重违纪案。李令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人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财物涉案金额总计折合人民币超过2亿元。
据通报,李令成违反政治纪律,2014年以来,伙同他人多次转移收受的贵重物品,采取变更权属、债权方式,隐匿其使用所收受钱款购买的北京两套房产以及收受的巨额钱款,组织审查初期拒不配合,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出入私人会所并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违反组织纪律,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违反工作纪律,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违反生活纪律,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与3名女性发生并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贪污如何定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