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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教子”为哪般?

发布时间:2018年2月20日  来源: 浙江资深律师     http://www.zjzslaw.com/

常言道:“养不教,父之过”,讲的是为人父者对子女负有督导、教育的义务,否则即有失为人父的责任。39岁的杜某记住了这句话,可惜他的“教子”行为不仅没有把自己的孩子带上正途,倒是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近日,南汇区人民检察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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