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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烂王酒后抢劫五块钱 获刑三年悔不及

发布时间:2013年7月14日  来源: 浙江资深律师     http://www.zjzslaw.com/

平时以捡破烂为生,并“盘踞”了一个废弃的小屋为家,某天“家中”偶遇不速之客,醉意朦胧下持磁铁条向人勒索钱财。近日,经山东省平度市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海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40岁的王海祖籍贵州,多年前流浪到平度,以捡破烂为生,并在一个废弃的小屋安了家。去年9月一天,喝了点酒的王海歪歪扭扭的回了家,推开门,竟发现一位不速之客正躺在他的“地盘”上酣然大睡!王海将来者呵了起来,经询问,对方自称李三,也是个“破烂王”,走到此便到小屋中歇脚。

  借着酒劲儿,王海忽生恶念,他拿起平时捡破烂用的一根磁铁,威胁道:“把钱拿出来就让你走!要不看我怎么收拾你!”说着就去翻李三的口袋,并用磁铁棍打他的后背,翻出5快钱后,王海还想抢手机,李三顺势一闪,逃出了小屋。

  正所谓冤家路窄,第二天,在一个小饭馆里,王海被李三撞个正着,随即被公安机关带走。到案后,王海对自己的抢劫行为供认不讳。

  【检察官说法】《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由此可见,构成抢劫罪并无抢劫数额的要求,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即构成犯罪,而且最低量刑是三年。生活中,因抢劫几十块钱甚至几块钱而获刑的人不在少数,在全社会都积极建设和谐法制社会的同时,这些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预防大于治疗”,与其在事发后打击这些犯罪,不如在犯罪之前最大可能做好防范工作,从而避免这些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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