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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宜大力加强科技手段

发布时间:2013年9月23日  来源: 浙江资深律师     http://www.zjzslaw.com/



  二oo六年,公安部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强化科技强警。作为公安工作重要窗口的交巡警部门大力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应用固定“电子眼”和“移动电子警察”,这种执法形式的变化不但大大解放了警力,也极大地提高了执法质量,市区机动车遵章率由上年的85%提升为99.5%,市区“畅通工程”交通管理水平由良好(三等)晋升为优秀(二等)等级。
  交警执法形式的变化,应根据违法形式、规律和特点而变化,如果不采取有针对性的执法形式,就很难有效地整治现实交通管理中存在的数量多、危害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固定“电子眼”和“移动电子警察”监控执法的应用和推广是交通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其一、监控执法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就是说, 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控执法的权力。
  其二、监控执法是交通安全严峻形势的要求。2000年以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每年都发生交通事故几十万起,每年有10万余人命丧车轮之下。交通事故高居不下、道路交通拥堵严重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大量机动车驾驶人尊警不遵章,这种违法仅仅依靠民警现场执法的单一形式是很难实现打造平安交通环境、实现“降事故,保畅通,保安全”的工作目标的,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执法方式来根治这一交通安全隐患,使广大交通参与人养成自觉遵章守法的意识。目前,对电子警察监控执法有异议的人多为尊警不遵章者,尤以为此付出罚款者为甚。这种执法实际是通过对少数违法者的惩处来保护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监控执法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执法形式,在促使广大交通参与者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方面,其效果优于民警的现场执法。
  其三、监控执法是勤务模式变革的需要。传统站桩式的管理模式早已不能适应现代化交通管理的需要,加之警力不足、人员老化等长期制约公安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不借助科技手段和技术装备,交警部门就无法应对车辆10—15%的年增长速度、道路4—5%的增长里程所带来的严峻形势。向科技要警力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交通管理智能化是大势所趋。
  “电子眼”在我市投入使用一年多来,收到的效果十分明显,原来那种“警察一下岗,红灯随便闯”的现象已经基本杜绝,遵章守法的交通参与者拍手称快。“移动电子警察”作为“电子眼”的补充和延伸,在市区禁行、限时路段执法,虽然与锦州、阜新、葫芦岛等邻市相比相对较晚,但效果已经明显显现。
  其一、学校周边秩序明显好转。我市光明小学门前,原来在上学、下学的高峰时段,拥挤不堪,学生的安全没有保障,学生及家长十分担心。为了规范校园周边秩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校门南北两侧安装了限时通行的标志,高峰时段限制通行,并经常派出警力维护秩序,由于警力上的限制,不可能做到每个学校每天都能保证有民警,这样就造成了有民警时秩序就好,没民警时秩序就乱,学生及学生家长很有意见。自从投入“移动电子警察”以后,效果明显改善。目前,由于有“移动电子警察”,在禁行时间里已基本没有闯禁行的车辆。其它几所学校门前也是大致如此。学生安全有保障,家长放心了。
  其二、主要街路秩序明显好转。为了合理渠化交通,在竹林路、龙山街等路段设立了醒目的单行线、禁止左转弯、禁止掉头等标志,在友谊大街、纺织路、新华路、文化路等路段施划了中心双黄线,双黄实线不允许机动车越线超车和压线行驶。对这些标志标线的存在,个别驾驶人对有警察的路段就守法,无警察的就我行我素,影响了守法者的通行权利。前一阶段通过“移动电子警察”的抓拍和处罚,上述违法行为已明显减少。对已被监控记录违法的,驾驶人要及时查询违法记录并接受处罚。
  实践证明,在交通管理工作中运用科技手段是十分必要的,“电子眼”、“移动电子警察”在我市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显而易见,得到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按照市公安局统一部署,今年将在市区和各县(市)城区建立和完善“电子眼”与流动抓拍系统。作为市区“流动电子警察”,今后除了继续对校园周边走限时路、闯单行路、压双黄实线、禁止掉头等违法较多路段实施监控之外,还将对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车道行车、逆向行驶以及限速路段的超速行为实施监控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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