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案例

员工工地纠纷 殴打者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2日  来源: 浙江资深律师     http://www.zjzslaw.com/

近日,江苏省盐都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某、黄某某、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1年3月22日中午,被告人黄某、何某、黄某某伙同李某(在逃)等人在盐城市城南某工地,因扣件框而与工地另一方工人邱某某、邱某等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用拳头、钢管等殴斗,后被害人邱某某将被告人黄某推倒在两堆木方中间互相扭打,被告人黄某某、何某及李某等人见被告人黄某被打,便用拳头、钢管等殴打被害人邱某某,致被害人邱某某受伤。经鉴定,邱某某颅脑构成重伤;右侧颜面部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黄某某、黄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暨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的作用基本相当,均应对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三被告人及所在公司等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对三名被告人刑事处罚。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浙江资深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66992828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