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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牌输钱生“妙计”抢劫获刑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8日  来源: 浙江资深律师     http://www.zjzslaw.com/

日前,重庆市垫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飞车抢夺”案。

被告人何某,四川邻水人,曾因抢夺罪于200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四川邻水人,曾因抢劫罪于200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2月19日晚,被告人何某因打牌输了钱,便想到采取“飞车抢夺”的方式找钱,于是找到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周某当即表示同意。二人商量到垫江县城实施抢夺作案。次日上午,被告人何某、周某驾驶一辆牌照为“川x040a5”豪爵牌150型二轮摩托车窜至垫江县桂溪镇,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当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何某驾驶摩托车载乘被告人周某在垫江县桂溪镇杏林街垫江县地税局宿舍外公路处,待其驾驶的摩托车路过行人徐某(女性)身边时,趁徐某不备之机,被告人周某将其右手提的一个挎包夺走。随即,二被告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在逃回四川邻水县途中,二被告人发现挎包内装有人民币3200余元、三星直板手机一部、u盘一个和银行卡以及各类证件等,二被告取走挎包内现金及手机后,将挎包及包内物品丢弃。所抢夺的赃款,二被告人各分得1600元,被告人何某另分得所抢夺的三星牌直板手机一部。案发后,二被告于2012年2月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之机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己构成抢夺罪。被告人何某、周某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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