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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调解

发布时间:2014年4月30日  来源: 浙江资深律师     http://www.zjzslaw.com/



      导读:本文所叙述的调解,是指法院诉讼以外的调解。网通过讲述不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以及涉外调解的规定,讲述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调解的具体内容,以下精彩内容由网交通事故栏目组提供。
      调解,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协商的方式。《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把公安机关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调解根据其当事人是否涉及境外来华人员,可以分为不涉外和涉外两种交通事故调解。

      (一)不涉外交通事故调解
      1.调解启动的条件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
      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这里的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是指各方,而不是指交通事故中所有赔偿权利人、义务人。比如,一方多个当事人中有人同意调解,有人不同意调解的,另一方也同意调解,只对同意的这部分人进行调解,不同意的部分人就不再进行调解。一方有多个当事人愿意一起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一并调解,也可以分别调解,比如同车乘客有轻伤、有重伤,轻伤先治好的可以先调解,重伤后治好的后调解。
      2.调解参加人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代理人”是指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包括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与损害赔偿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参加调解。然而,现实生活千变万化,(一)和(二)并不能涵盖所有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的情形,因此,规定了(三)作为一个兜底条款,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其他人员参加到调解中来。
      3.调解的期限和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的调解的期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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