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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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通事故调解中,若有一方当事人在调解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以及在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应当终止交通事故调解。本文主要介绍交通事故调解终止的三种情形、交通事故调解书应载明的内容以及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相关的知识,感谢您的阅读。
一、交通事故调解终止的三种情形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二、交通事故调解书应载明的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三、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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