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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私自玩耍超出约定项目 造成损害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4年8月4日  来源: 浙江资深律师     http://www.zjzslaw.com/

到景区游玩,大都希望玩个痛快,把景点好玩的玩个遍。但如果私自去玩的那一项门票上没有,偏偏又因此造成了损害,损失谁来赔偿。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旅游合同及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旅游公司被判承担40%的责任。

  案情回放

  2012年5月,原告潘某与朋友杨某等人一起到西峡县某景区游玩。原告及其朋友均购买了30元/人的竹筏门票,按规定只能在竹筏项目中玩耍。但原告入游园后因当时游玩竹筏的人较多,原告与其朋友在未购买水上轨道滚圆门票的情况下私自去玩滚圆,滚轮转动,原告潘某的右脚前掌被滚轮轧伤,大拇指当场轧掉,断趾无法移植,构成九级伤残。潘某将旅游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9619元。

  法庭辩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旅游公司应不应对原告潘某的损失承担责任进行了激烈辩论。原告认为旅游公司应当对损失承担责任。自己在滚圆玩耍无人阻止,且滚圆附近也未张挂安全须知,被告管理不到位。被告旅游公司则认为,不用承担责任。原告潘某持游玩竹筏的门票与旅游公司形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仅可以游玩竹筏项目。原告没有购买滚圆门票,擅自选择游玩滚圆,超出原有合同的约定范围。根据合同相对性及公平原则,旅游公司仅对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承担责任。

  评析说法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旅游公司经营水上娱乐项目针对不特定消费者收取费用,其经营场所可以认定为公共娱乐场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3条之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对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潘某与被告旅游公司形成游玩竹筏的娱乐服务合同,潘某在没有购买滚圆门票,也没有管理服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去游玩滚圆项目超出原有门票约定范围。但滚圆与竹筏在一个游园内,旅游公司作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及水上滚圆设施的所有者及经营管理者,应对所有进入场所内游客尽到安全保障管理责任,本案中,潘某在水上滚圆项目娱乐时,旅游公司没有在周围安排服务管理人员,也没有对潘某进行劝阻,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潘某右脚伤残,旅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没有按所购门票规定的娱乐项目游玩,而擅自游玩滚圆受伤,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适当减轻旅游公司的赔偿责任。潘某、旅游公司承担损失比例为6:4,即旅游公司承担损失40%。

  西峡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旅游公司赔偿原告潘某3649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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