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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道路交通事故诉讼律师几点实务经验

发布时间:2015年2月22日  来源: 浙江资深律师     http://www.zjzslaw.com/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结合代理交通事故诉讼的办案过程,在具体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总结代理交通事故案件代理的技巧及注意事项如下:
  1、准确确定诉讼主体:
  目前对于进行机动车交易时未严格遵循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管理不规范的情形,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可以列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挂靠人等多方人员为被告。保险公司作为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承保人在北京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或者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2、选择正确的财产保全时机:
  交通事故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那么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往往医疗没有终结,无法进行伤残鉴定,因此求偿金额无法确定。如何处理,则需要根据车主的经济情况和受害人的伤残情况,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这个时候就需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有足够的经验来指导当事人如何决定。指定最优化的合理诉讼方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关于户口的同命不同价问题
  伤残赔偿金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项目之一,因而备受受害人和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的重视。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为的”将残疾赔偿金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致使同一国家的公民因“户籍”不同,而导致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有着天壤之别。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受害者的主要居住地在城镇,则可以按照城镇户口来主张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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