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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儿患病久治不愈 悲情父丢子入河“减压”

发布时间:2015年3月30日  来源: 浙江资深律师     http://www.zjzslaw.com/

日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父杀子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于某的儿子(2009年4月7日出生)患有先天性巨结肠疾病,久治不愈,给被告人于祝君及家人带来生活和经济的压力。2012年6月14日,被告人于某从零陵区朱家巷一巷租住地抱其儿子到永州市中心医院看望在该医院住院的妻子(当时妻子刚在医院生一女儿,新生儿又查出患先天性疾病);在途经零陵区东风大桥时,被告人于某见儿子一直哭闹,且对治好儿子的病失去信心,一时气急,将儿子从东风大桥上丢入潇水河里,被河水冲走。2012年6月16日,在冷水滩区宁家洲大坝水域发现小孩尸体。经公安局刑事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分析意见:于某儿子系生前溺水死亡。

案发后,零陵区珠山镇于家村向法院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于某家庭困难,属农村低保范围,要求对其从轻处罚,且其村村民、家属亲友二十多人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人于某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该案事出有因,被害人患有先天性巨结肠疾病,久治不愈,被告人于某及其家人为治疗被害人的疾病花费了大量的金钱,给被告人于某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被告人于某对治愈被害人的病情心灰意冷,且今年出生的女儿又患有先天性疾病,在巨大的压力下一时冲动,将被害人从东风大桥上抛入潇水河中,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由于其行为主观动机不太恶劣,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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