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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申请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4日  来源: 浙江资深律师     http://www.zjzslaw.com/

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申请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调解的书面申请后,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

  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申请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调解的书面申请后,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3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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