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海刑初字第21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冬立(别名李庚),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涞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国联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涞水县石亭镇高村东风路32号。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2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冬立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冬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冬立于2006年9月25日9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小府村出租房内,趁被害人刘玉彪(男,19岁)不在之机,窃取刘玉彪招商银行卡1张,后从该卡内盗取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冬立于2006年10月14日被抓获。现已起获起获赃款人民币1100元并发还被害人刘玉彪。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被害人刘玉彪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冬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冬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14日起至2007年4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李冬立追缴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九百元,发还被害人刘玉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七 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