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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同中止可以诉讼吗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2日  来源: 浙江资深律师     http://www.zjzslaw.com/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粤高法刑四复字第2号

被告人王明溪,男,1979年12月21日生,汉族,广东省阳西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2003年10月21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3年。因本案于200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明溪、江基业、李水祥抢劫一案,于2006年12月10日作出(2006)阳中法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明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王明溪、江基业、李水祥均系吸毒人员。2006年6月16日上午,三人聚在一起吸毒后仍想继续购买毒品吸食,但没有钱,于是王明溪提议去抢劫,并提出阳西县织涸镇蒲牌胶庠村委会垌瑶村张亮卖了牛,家中有钱,建议到张亮家中抢劫,江基业、李水祥同意。当日下午4时左右,江基业驾驶摩托车搭王明溪、李水祥到杂货店购买了手套、透明胶带,骑摩托车窜到张亮家附近,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三被告人从张亮家大门进入,见张亮在家,即用透明胶带绑住张亮,之后翻抄张亮屋里的物品,对张亮进行搜身,从张亮的身上搜出一水烟袋,袋里有人民币40元。其间,王明溪为逼问张亮的钱财的存放位置而持木棍打击张亮的四肢及腹部。因没有搜寻到其它财物,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逃至325国道胶庠路段时将作案用的两双手套丢在路边,将未用完的一卷透明胶带丢在蒲牌镇石挞坡的树丛旁。抢得的40元当日购买了毒品共同吸食。案发后公安人员缴获遗弃的手套、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
经法医鉴定,张亮是被他人用棍棒类钝器打击右上肢、左下肢、右小腿等处引起广泛性皮下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的证言;3、物证;4、鉴定结论;5、书证;6、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溪、江基业和李水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明溪提议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并带领同案犯到现场,在抢劫过程中积极地用透明胶带捆扎被害人的身体,用棍棒打击被害人的四肢,并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后果严重。被告人王明溪是实施抢劫的提议、策划者,是本案的主犯,论罪应处死刑,鉴于王明溪使用的伤害手段不是十分残忍,暴力行为的危险性不大,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阳中法刑二初字第23号以抢劫罪判处王明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新安
代理审判员 张 萍
代理审判员 刘仕毕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阮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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