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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如何体现?

发布时间:2024年4月11日 Tags: 地役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如何体现?  来源: 浙江资深律师     http://www.zjzslaw.com/

地役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如何体现?

地役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被明确规定,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根据物权法第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土地享有一定的使用权,以满足自己土地的便利或者利益。同时,第157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这意味着地役权的设定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确保权利义务的明确和可执行性。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7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的设立需满足何种条件?

地役权是指一宗土地(需役地)对另一宗土地(供役地)享有的权利,以满足需役地的使用便利或增加其使用价值。设立地役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双方合意:地役权的设立必须基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所有者或者使用权人的自愿和明确的协议。这通常通过合同形式来实现,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地役权的内容、期限、费用等。

2. 具体明确:地役权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使用的方式、范围、时间等,不能模糊不清或者过于宽泛。

3. 不违反公共利益:地役权的设立不能损害公共利益,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4. 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5. 登记公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地役权应当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是地役权设立的公示方式,可以保障交易安全。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设立地役权需满足的条件以及相关的回答。

地役权在物权法中体现为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通过合同约定,使得一方土地的使用受到另一方土地的一定限制或受益,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对于解决土地使用冲突,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土地的高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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