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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后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24年5月9日 Tags: 期满后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来源: 浙江资深律师     http://www.zjzslaw.com/

期满后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终止:地役权具有时间性,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地役权人的主要权利即告终止。这意味着地役权人不再享有使用供役地以便利自己土地的法定权利,必须停止对供役地的利用行为,恢复供役地至未设立地役权前的状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有特殊规定)。

2.义务解除:随着地役权的终止,地役权人不再承担因行使地役权而产生的各项义务,如维护供役地、不损害供役地的正常使用等。但地役权人有义务确保在地役权存续期间对供役地造成的任何改变或损害得到合理修复,恢复原状或按约定方式处理。

3.协商续期:如果地役权人希望继续享有地役权,可与供役地权利人协商续期事宜。续期应当基于双方自愿,并重新签订地役权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内容及期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替代)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地役权有期限的,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地役权消灭。”明确了地役权的期限性及其消灭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九条继承了上述规定,同时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了地役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供役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地役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了地役权消灭时,地役权人应当履行的恢复原状等义务,确保供役地权利不受侵害。

夫妻之间地役权如何分配?

1.地役权性质:地役权是一种物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它依附于需役地(享有地役权的土地)而存在,服务于需役地的利益,但并不转移土地的所有权。

2.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为个人所有的或者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若地役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分配原则:在离婚或分割财产时,地役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遵循公平原则进行分配。《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特殊考虑:实际操作中,还需考虑地役权的实际效用、对双方生活的实际影响、是否可分割等因素。如果地役权与特定土地紧密关联,难以分割,则可能需要通过经济补偿等方式解决,确保双方利益得到合理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并入《民法典》)

地役权的具体规定现纳入《民法典》物权编,明确了地役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相关规则,为处理地役权分配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夫妻之间地役权的分配应基于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遵循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并考虑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或由法院裁决,确保处理过程既合法又合理。

地役权期限届满后,地役权人的权利自动终止,同时相应的义务也得以解除。在此过程中,尊重双方意愿,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地役权的终止事宜至关重要。法律既保护供役地权利人的利益,也提供了地役权续期的可能途径,体现了物权法在调节相邻关系中的灵活性与公正性。地役权人应当依法行事,确保地役权的设立、行使及终止均符合法律规定,维护良好的不动产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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