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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发布时间:2014年3月8日  来源: 浙江资深律师     http://www.zjzslaw.com/

留置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第一,债权人占有动产。
  第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第三,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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