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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留置权应满足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4年4月3日  来源: 浙江资深律师     http://www.zjzslaw.com/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持续不断的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合法成立后,债权人若丧失对所留置的动产的持续占有,会导致留置权的丧失。这里指的持续占有是指对留置物的不间断地占有,不仅包括直接占有也包括间接占有。
  (2)债务人不按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地期限内履行义务,即构成义务迟延履行,这时债权人方可就留置物行使留置权。
  (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的权利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否则,债权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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