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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收益归谁所有?

发布时间:2024年3月29日 Tags: 小区公共收益归谁所有?  来源: 浙江资深律师     http://www.zjzslaw.com/

小区公共收益归谁所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这些公共设施和区域产生的收益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在收取这些收益后,应当将其用于小区的公共事务和维修保养,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1.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有权拒缴物业费吗?

业主是否有权拒缴物业费,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合法的理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有义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如服务质量不达标,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业主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主张抵扣或拒绝支付物业费。这并不意味着业主可以无理由地拒缴物业费。

法律依据:

1.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业主有权拒缴物业费,但必须基于合理的理由,如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行为,并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如诉讼或仲裁)来解决纠纷。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业主应当按时支付物业费。

小区公共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管理和使用需遵循公平、透明的原则,并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如果业主发现公共收益未被合理使用或分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此,建议业主们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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